靈活用工就是指企業的短時間和臨時性就業模式。與傳統的就業模式對比,靈活用工更為多元化,用工形式更為靈便,既達到了企業特殊時期的用工要求,也增多了勞動者的收益。
實質上靈活用工是稅籌的壹種落地式方法,是公司使成本結構合理化的壹種具體辦法。靈活用工做為企業理財的壹個關鍵點,是緊緊圍繞資金運行開展的,目地是為使公司總體利潤最大化。
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而同時稅務籌劃也是每個納稅人擁有的合法權益。因此,就稅務籌劃本身而言是合法合規的。靈活用工在我國是有法律支持的,《勞動合同法》允許了多種兼職,在法律範疇,靈工是被認可的用工方式。也就是說,靈活用工這種新型用工模式是合法。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就充分地表明了稅務總局對靈活用工服務平臺本身是認同的,足以說明平臺存在的合理合法性。
靈活用工稅務籌劃是否違法取決於平臺的本身。靈活用工平臺在企業財稅風險/違法的邊緣遊走,以及那些未取得靈活用工服務平臺“代征資質”的公司打著避稅節稅的旗號做著違法的事,那自然是違法的。但是,假若靈活用工平臺,是在國家法律下合理合規操作,那便是合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