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改制以多種形式進行,如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聯營、國有產權轉讓、股份制等,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或通過增資擴股等方式提高非國有股權比例等。,必須制定重組計劃。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被改制企業主管部門制定,也可委托被改制企業或中介機構制定,但向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被改制企業制定。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近三年企業概況及其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
(4)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按浙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規定,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方案未經批準不得實施。
(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稅收、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和政府管理等相關審批事項的,應先報市相關部門審批,再報市深化辦協調審批。
二、資產清查與評估
(壹)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進行資產核實和評估,按照“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認真核實和界定國有產權,嚴禁隱瞞國有資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清產核資的範圍、提交的資產和財務會計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出具承諾函,並對其結果負責。在歷次清產核資有效期內,經SASAC同意,可不再進行清產核資。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清理出的不良資產,經中介機構經濟核實後,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報企業主管部門,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按照審批權限,200萬元以內(含200萬元)的不良資產核銷申報由市國資委審批。超過200萬元的,由市SASAC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核定後,企業需要建立“賒銷備案”的管理制度,對“賒銷備案”收回的款項可以給予壹定的獎勵。
(三)國有企業改制必須聘請中介機構,在清產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範圍。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不得委托給同壹中介機構。在出具正式報告前,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必須由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在改制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主管部門初審後,將資產評估結果報SASAC審批或備案。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評估結果應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重大評估項目由SASAC專家組織評審。
(4)國有企業改制中,市國資委選聘委托中介機構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企業改制涉及資產剝離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國有產權轉讓
(壹)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規定,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應當公開,采取競價方式轉讓。轉讓方式可以是拍賣、招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取得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通過公開征集方式僅產生壹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協議轉讓。采取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公示受讓方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以及受讓方的股權比例。
(二)企業向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照《國務院SASAC、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向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委發〔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向本企業經營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方意向、參與方、認購份額和參與形式。經理層不得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買賣國有產權。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經營者不得參與企業國有產權收購。
(三)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壹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SASAC批準,可以分期支付,但首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剩余價款由受讓方依法擔保,延期支付期間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給轉讓方。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不準采取壹定比例的優惠。
(四)國有企業以產權轉讓方式改制,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生活補助等。按規定審批並經市國資委批準後,從產權轉讓收入專用賬戶中支付。
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壹)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要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退休人員待遇等。,按相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為理順職工勞動關系而提取的經濟補償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壹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設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改制後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負責,建立保障機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組織領導
(1)國有企業改制是壹項系統工程。要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要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在穩定中推進國企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民間資本等各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重組,形成股權多元化,促進企業制度創新和機制轉換。要積極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的監督檢查體系。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