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經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
杭州亞運會組委會可以通過公告、通知等形式,對杭州亞運會的知識產權向不特定對象授予非商業使用許可,符合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許可範圍內免費使用杭州亞運會的知識產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偽造杭州亞運會商標和特殊標誌,或者未經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在商品和商業活動中使用與杭州亞運會商標和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二)未經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杭州亞運會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或者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杭州亞運會其他專利產品的;
(三)剽竊、歪曲、篡改杭州亞運會作品,或者未經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傳播屬於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作品;
(四)未經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直播和轉播杭州亞運會的火炬傳遞儀式、開幕式、閉幕式和體育賽事;
(五)擅自使用亞奧理事會、杭州亞運會組委會和杭州亞運會的贊助商和合作夥伴的名義和標誌進行廣告宣傳、募捐和募捐等活動,以及其他可能使人誤認為與杭州亞運會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與杭州亞運會有關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侵犯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或者與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相關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負責杭州亞運會商標、專利、特殊標誌和著作權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以及海關總署駐浙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