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運輸費用的扣除。自1998年6月65438+7月1日起,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支付的運輸費用,可以按照運費金額(不含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的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字[1998]114)
3.機場管理建設費先征收後返還。民航按規定標準收取的機場管理建設費征收的營業稅,先征後退。(財稅字[1996]第32號)
4.運輸企業扣除項目。運輸企業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其他運輸企業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的,以全部運費減去支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法令第5條)
5.運輸企業減免。新設立的交通運輸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6.能源運輸項目減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七條和細則第七十三條)
7.機場用地免稅。機場飛行用地、場外道路用地、機場內外通信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周邊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帝子[1989]第32號)
8.特殊用途車輛免稅。對專用於機場運行的專用車輛,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是否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帝子3號)
9.法定項目是免稅的。經批準用於鐵路線、機場跑道和機場停車場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法令第7條)
10.機場占用的農田免稅。民用機場內必要的空地、航站樓、管制塔臺和雷達設施免征耕地占用稅。((87)蔡農字第。第206次)
11.運輸單據是免稅的。鐵路、公路、航運、水路為快遞行李、包裹出具的托運單,暫免打印。(國稅帝子[1988]第25號)
12.貨物運輸單據是免稅的。用於貨物運輸等。,如果辦理壹筆業務,不僅要簽合同,還要出單據,只簽合同。下發的各類文件不再貼花。(國稅帝子[1988]第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