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體系分為四個層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壹、中級法院行政訴訟管轄範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範圍作了明確的分工:
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壹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訴訟法院多少天答復是否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並且屬於起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就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勝訴、訴訟無理等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以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並通知當事人。
三、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第33條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34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35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6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範圍作了明確的分工,其中,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範圍。級別管轄的壹般標準是:壹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於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壹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壹般行政案件、按照壹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壹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壹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壹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壹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壹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於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壹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壹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壹定情形下指定由某壹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於管轄。由於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於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於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壹、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壹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於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壹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於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壹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後找其上壹級的原則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