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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個獨)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是否享受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壹、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通知,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新增的北京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下表: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78號公告,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如下表:

不難從上述兩個財稅文件解讀出,個人從上市公司及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只要持股期限超過壹個月以上就能享受不同的差別化征稅的優惠政策。

二、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通知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所以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對於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先分配後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是否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我們可以參考下相關稅務部門的答復:

1、個人透過合夥企業從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紅可否適用免征個稅?

問題內容:個人透過合夥企業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權超過1年,取得的分紅,是否可以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8號)規定,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對適用對象僅提及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因此,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更新政策口徑前,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間接投資分紅。

2、合夥企業自然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內容:自然人股東投資合夥企業,通過合夥企業持股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分紅給合夥企業,再由合夥企業分紅給自然人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能否按照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文件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機構:寧波市稅務局

答復內容: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復:

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僅適用於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況,不在該文件的範圍內。

參考廈門及寧波稅務部門的答復,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間接投資分紅。

三、合夥企業合夥個人對外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是按20%還是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表:

而在2001年1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對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息、股息與紅利所得,明確,確定了與經營所得及其他財產轉讓所得不同的稅率。具體規定如下: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分別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其中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也享受同樣的優惠。

問題:

1、之前不少地方存在核定征收方式,對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及股利分紅進行核定,今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從2022月1月1日開始執行,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壹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將核定征收這條路堵死了,大家千萬不要在往槍口上闖了!

2、對於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沒有按穿透的方式享受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對未來股權架構的設置可能也會發生比較大的影響。

目前大量的企業在註銷個獨和合夥企業,說明政策的影響還是蠻大的,所以大家在股權架構設置的時候還是需要多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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