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是否征收以及如何計算,具體情況如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 公司變更股東 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也就是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首先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然後主動就 個人股權轉讓 行為到地稅部門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 、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 個人轉讓股權 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 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按次征收,稅率是20%,其 應納稅所得額 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因此,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 -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關於原值及費用的確定,納稅人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有效憑證。)另外,所訂立的 股權轉讓協議 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繳納印花稅 。
法律客觀: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如何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壹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關於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壹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例如:北京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而隨著《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範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