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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稅收籌劃該怎麽做

(壹)增大費用我國財務制度規定,投資者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且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於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

投資者用於與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

由於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必須分期進行攤銷,不能作為財務費用進行扣除,從而不能沖減當期的利潤。

因此,投資者應盡可能將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

(二)拆借籌資對於任何經濟主體來說,籌資是其進行壹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也是如此。

但因籌資方式不同,企業的稅負也不壹樣。

通常,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受的稅負要輕於靠自我積累籌資所承受的稅負;企業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負要輕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受的稅負。

所以,利用拆借、貸款資金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較好的籌資途徑。

(三)租用設備購買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扣經營利潤,而只能按期提取折舊。

如果購買設備,投資者不僅要在前期投入較大數額的資金,而且在生產中只能按規定抵扣。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如果租入設備,承租人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其經營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因此,企業應將租用設備作為壹個重要的備選方案加以考慮。

(四)利用信托信托,即將其資產或盈利交由另壹經濟主體,讓該受托人成為該項財產的占有者,並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負責管理和使用這筆財產,以利於委托人的壹種行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

信托籌劃是利用某壹特別稅收優惠地區,通過在該地區設立信托機構或者和某信托機構達成協議,讓原本不在優惠區的財產掛在優惠地區信托機構名下,以利用稅收優惠達到節省稅收的籌劃方法。

(五)轉讓定價轉讓定價是指有經濟聯系的企業或經濟機構各方為平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依照市場的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根據他們之間的***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

由於轉讓定價是壹種人為操縱利潤,減少納稅的行為,因此成為稅務機關反避稅的重點,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籌劃的空間已越來越小。

(六)掛靠設立如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生產經營掛靠在科研單位而享受壹定的免稅優惠。

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分設聯合進行籌劃,也就是將經營項目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構,自己負責其中的壹個,將其余機構的所有權或經營權設為他人,如自己的親人或比較親密的朋友,然後通過這些機構的聯合經營,互相提供有利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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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觀點認為,合夥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輕於公司制企業。

理由是:對作為投資人的自然人在稅收成本上有壹定差別,公司制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雙重征稅問題,而合夥企業只對合夥人征收壹重所得稅。

《合夥企業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明確境內合夥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早在2000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制定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明確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於上述規定,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稅收差別主要表現在投資人身份為自然人時。

例1:現有兩名自然人擬設立壹家企業,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且有所得,則其所得稅綜合稅負為:25%+(1-25%)×20%=40%。

即假定公司有應稅所得100萬元,先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率按25%計算),稅後利潤75萬元在分配給個人時,再扣繳股東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計15萬元。

合計的所得稅稅額為40萬元。

如果所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分紅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減半征收,綜合稅負略低。

如果改為設立合夥企業,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利潤全部分配合夥人時,由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根據規定,假定上述利潤由兩名合夥人平分,則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00000×35%-6750)]×2=336500(元)。

所得稅綜合稅負為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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