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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公司註銷流程

法律主觀:

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公司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夥公司的成立。壹、合夥公司註銷流程是怎樣的1、申請⑴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⑵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2、審查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備註:A、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B、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3、受理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⑴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⑵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⑶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註: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將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⑸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⑹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備註: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後,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4、決定⑴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將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⑵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後報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⑶除第⑴條第A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將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⑷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準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將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企業設立登記的,將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變更登記的,將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註銷登記的,將出具《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⑸企業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將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註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5、撤銷和吊銷的註銷登記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A、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B、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C、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D、依法可以撤銷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其他情形。⑵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予以撤銷。⑶依照第⑴、⑵條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責令改正或者予以糾正。⑷企業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依法申請註銷登記。⑸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其投資設立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二、合夥公司的特征(1)生命有限。合夥公司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公司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夥公司的成立。(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壹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公司的責任,合夥公司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公司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由壹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壹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相互代理。合夥公司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公司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4)財產***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壹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壹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5)利益***享。合夥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壹般不分攤損失。成功合夥公司壹致認為的底線就是不得將家人拉入公司,尤其是直系親屬,無償幫忙是可以的,千萬不要拿取回報,拿取回報和爭搶業績就等於是在其他股東兜裏圈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夥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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