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夥企業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余額,用於計算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2.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根據合夥協議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若未約定分配比例,則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3. 合夥企業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可扣除,投資者的工資則不可在稅前扣除。
4. 合夥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在當年銷售收入的15%以內可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扣除;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5‰。
合夥企業的稅務管理:
1、稅種申報:合夥企業需根據國家稅法規定,申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種;
2、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為納稅義務人,按照其分得的利潤部分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3、稅率適用:企業所得稅通常按照法定稅率征收,而個人所得稅則可能根據合夥人的收入級別采用累進稅率;
4、稅務登記:合夥企業需要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並獲取稅務登記證;
5、會計核算:合夥企業應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6、稅務報告:合夥企業需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交財務報表和稅務申報表,以便稅務機關審核稅款;
7、稅收優惠: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合夥企業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合夥制企業在交稅時,其收入扣除成本和費用後的余額按5%至35%的稅率計算合夥人所得稅,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按合夥協議或平均分配確定,合夥企業可扣除合理的員工薪酬但不包括投資者工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在規定比例內可扣除,超出部分結轉至次年,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且有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