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條件下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續訂是違法的。應該向雇員支付什麽樣的補償?
工作1年,發2個月工資。如果合同沒有繼續生效,需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月工資。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不支持。《勞動合同法》所指的雙倍工資的賠償,是指自用工之日起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而妳簽訂了勞動合同,雖然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但妳在單位默許下繼續工作,則視為雙方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妳還有合同,不適用雙倍工資補償的規定。
綜上所述,合同已到期未續簽,但仍在工作的,應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不續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