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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計分析_合同審計要點

淺析合同審計的要點

春秋戰國時期,有壹位名叫扁鵲的名醫,任何不治之癥都可以在他的手中得到治愈。魏文王有壹次問扁鵲:“妳的三個兄弟都很會醫術。哪個醫術最高?”扁鵲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又問:“那妳為什麽最有名?”

扁鵲答道:“大哥治病在病前。他能在我們家出現患病癥狀之前及時發現線索,鏟除病根,所以他的醫術再高,名氣也不會傳出去,只有我們家知道;二哥在發病初期就把病治好了。他總能在病人剛開始發病時及時發現並對癥下藥,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大家都知道他能治小病,所以在我們村小有名氣。而且我重病的時候也治病。大多數人看到的都是我的經絡刺血、皮膚上藥等大手術,所以認為我的醫術最好,所以名聲全國聞名。”

扁鵲還說:“我只會在病人病情惡化後治愈重病。從本質效果上來說,遠不如我大哥二哥的醫術,因為我沒有及時發現病人身體的不和諧,或者在病人還處於小病狀態的時候,我就把病治好了。這個病人經歷了很多痛苦。他雖名滿天下,卻為保護病人的健康做出了最少的貢獻。”

訴訟是事後救濟措施,事後救濟的成本和風險遠高於事前防控,如時間成本、機會成本、執行風險等。

本合同要點簡要分析以買賣合同(“合同之母”)的結構為基礎,分為合同頭、正文、補充條款、附件、尾部、簽訂時的註意事項六個部分。

簡要分析。

對於合同的修改,可以建立四個文件夾,包括原稿文件夾、修改稿文件夾(可以有多個文件夾)、發送稿文件夾(可以有多個文件夾)和簽字稿文件夾,防止後面的稿件覆蓋前面的稿件。

★:重點審計對象

壹、合同的第壹部分

(a)審判的性質★

審查合同的性質是否定義準確。合同名稱應與合同文本內容壹致。

不能確定合同性質的,可以命名為協議、合作協議或合同、合作合同等。如果屬於著名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些關鍵詞能夠起到確定合同性質的作用,可以在合同的“名稱”中適當增加這個關鍵詞,以反映合同的性質。

註意:有時壹個合同可能包含多個法律(合同)關系,需要分別關註和考察。

(2)審查“數量”

對於使用我們模板的人來說,對合同進行編號有利於我們對合同的存檔以及在其他合同和文件中對合同的引用。

㈢審查"主題"★

檢查我方、對方、涉事第三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檢查合同主體的年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

影響本合同的相關情況。請註意,相關資質不能在企業集團內的企業之間借用或共享。必要時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相關調查。

此外,在主條款中,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雙方可以約定,自然人的姓名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

㈣審查“目的”

壹般來說,合同目的包括:1,根據合同目的理解合同內容;2.根據合同目的要求對方履行義務;3.根據合同目的行使抗辯權或解除權;4.根據合同目的行使申訴權。

在引言部分,可以闡述合同的目的。如果約定了合同目的,當對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法院將參照合同目的進行解釋;當壹方違約時,法院根據合同目的評估另壹方的可預見損失。當然,就合同目的達成壹致可能會導致商業秘密的泄露。即使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對交易保密,也不能防止泄露的可能。壹旦泄露,可能會讓我們遭受損失。因此,是否約定合同的具體目的,需要結合交易雙方的熟悉程度和對方的信譽來考慮。

合同的目的往往可以從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但合同的核心目的,即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往往只有壹方清楚,而且往往只有壹方清楚。如果在不了解當事人真實意圖的情況下直接對合同進行審查,審查的結果往往會讓委托人不滿意。

另外,在審查合同目的時,需要了解合同簽訂的背景,比如對方的交易底線,對方與我們的交易狀況對比等。

二、合同文本

(壹)審判“意義”★

檢查意思是否正確。審計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處分是否受到對方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規定或約定的內部決策機構同意的限制;

2.合同約定的交易是否屬於關聯交易,如果屬於關聯交易,是否受到關聯交易的限制:

(1)合作關系: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合同簽訂前是否經過相應的行政許可、登記或備案。

(2)考察“題材”★

1.檢查合同標的是否合法。

合同的客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同向性。合同的標的物最能反映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因此對合同標的物的審查對實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至關重要。

(1)合同標的物的交易是否處於限制狀態,如是否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標的物,是否取得* * * *的所有權。

或者征得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如優先權方的同意,或者通知第三方;

(2)對“組合物(客體)”的描述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否則將來會因合同客體的不明確而發生糾紛。為了明確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從標的物的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物理、化學、生物)等方面進行描述。

2.數量和質量、驗收標準或要求

(1)合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的計量單位應為國際通用單位。切記不要在數量條款中使用諸如壹堆、壹包、壹車、壹捆、壹箱等模糊的計量概念。

(2)應明確規定合同的驗收標準。比如可以用合格樣品儲存、符合歐盟RoHS指令等相關標準來明確。

3.如果對象是服務,就要檢查服務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

(三)審判的“方式”

審查合同是否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特殊方式訂立。比如大型建設工程、市政設施、國有資產轉讓、上市公司收購、政府采購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承包方式。

審查"框架"

在本合同的審查要點中審查合同是否有必要的審查要點。

藍色字體:強制條款;

紫色字體:可選條款。

(5)復習“交稿”★

1.包裝:

可以約定“賣方對貨物的包裝應滿足運輸距離、防震、防潮、防銹、防破損、裝船前裝卸的要求,以保證貨物能安全運輸到買方指定的地點”。

2.運輸:

(1)明確標的物的位置、交付地點、交付地點是否明確。

(2)明確運輸方式和運費承擔。

㈥審查"付款"★

檢查是否有幣種(在涉外合同中,需明確以哪種貨幣作為支付內容,如果是外幣,還需明確哪壹天該貨幣的報價與人民幣的比例關系,防止履約時扯皮)、單價、總價、價格構成(包括但不限於運輸費、倉儲費、手續費、保險費、清關費等)。)、支付方式、支付程序、賬戶等。都很清楚;尤其需要明確保險、稅收和代扣費用的負擔。

㈦審查“權利”

1.查看權利是否平衡、合理、無遺漏(需要結合合同的針對性查閱壹定的背景資料),需要特別註意主要權利是否被對方排除,相關的棄權或免責條款是否合法合理。

2.為防止片面的合同權利形成霸王條款或霸王合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定該條款和合同無效。

㈧審查“義務”

1.檢查義務和責任是否平衡、合理、無遺漏,需要特別請假。

義務是否以對方的能力達成;

2.要明確雙方的交易程序和雙方履行義務的順序。

註:安裝、調試、初驗、試運行、終驗、培訓條款(培訓費、培訓內容)、保修條款是否明確。

(9)復習“度”★

減少“極”、“更”、“巨大”、“重大”、“較大”等程度副詞的使用,盡量約定具體明確。

(10)考察“特殊”

1.審查合同中的除外條款和例外條款是否合法、公平;

2.審查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和繼承。

(十壹)審查“風險”★

咨詢相關專業人士,看看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可控的非法律風險,看看合同中采取的風險防範措施能否有效。

(12)審查“解散和終止”

雖然《合同法》規定了法定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但我們可以盡量提前預測可能導致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原因,並作出約定。

(十三)審查《保密、知識產權》

對該條款的審查可參考單位相關內部制度。

(十四)審查“必要的措施和保證”

視雙方的地位和標的物的大小,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和擔保物權,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如果對方需要提供擔保,需要與相關客戶簽訂擔保合同。

要明確表示保證人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意思,避免使用對方“負責解決”、“負責協調”等模糊表述,否則法院無法認定擔保合同成立。

另壹方需要提供抵押擔保的,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時立即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只有抵押合同而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可能會使我們的權益失去實現的基礎。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拖延或拒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的,應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辦理強制登記手續。

(15)審查“違約”

1.違約條款的設定,包括構成違約的條件、不構成違約的例外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2.在審查違約責任時,我們需要註意:

(1)是否全面預測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和非法律風險;

非法律風險包括業務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包括匯率風險)、政策風險、政治風險和自然災害風險。

我們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壹些假設的情況,當事人提供的信息會幫助我們發現壹些我們可能沒有考慮到的問題。

(2)違約責任是否與可能出現的風險情況壹壹對應;

(3)違約責任的形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易於實施;

(4)違約責任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的經濟損失。

3.違約責任的形式:違約責任有五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

(十六)審查“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

審查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的範圍是否適當和公平。註意,把政府行為列為“不可抗力”是不合適的。

(十七)審查《責任限制》

在合同中,妳可以限制責任,比如違約或損害的賠償總額。

(18)對“有效性”的檢查★

1.附加於合同有效性的條款和條件是否適當;

2.合同引用的法律、法規或技術規範是否部分或全部無效;

3.審查合同是否約定當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效力有問題時,其他條款是否無效或仍然有效;

4.是否涉嫌企業間拆借、壟斷、不正當競爭或變相商業賄賂,是否會因違反銀行、證券、信托特殊監管政策而無效;

5.結合以上內容,審查合同整體是否能保證其效力。

另外,合同條款不壹定都是有效的,有時候對方提供的合同條款或者修改後的部分條款是無效的,只要不影響我們的利益,我們可以不理會。無效條款,不可執行條款

(十九)審查“合同解釋”

對於涉外合同或有多個補充協議的合同,應設置合同解釋條款:壹是設置合同條款沖突時以哪種語言文本為準;二是設置不同文本的有效順序。

(二十)審理“涉外”

涉外合同往往涉及壹些特殊的法律問題,需要結合《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審查。

1.外國人資格考試。

如果對方是外國企業或組織,對其主體資格的審查要慎重,審查內容應包括:(1)該企業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

(2)企業是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3)準確的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國籍、註冊地。

2.稅收問題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為外國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這種稅由外國企業承擔,由國內支付單位在向國外匯款時代扣代繳。所以建議把代扣寫進合同,否則容易產生沖突。

(二十壹)審議《爭端解決方式、費用和爭端管轄權》

1.爭議解決方式是否明確,訴訟或仲裁的管轄權是否無效;壹般來說,應該是約定由法院管轄,應該是我們當地法院管轄(特別是外國人和外企)。

2.壹般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對方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用等;

3.壹般約定交易中的強勢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為爭議管轄機構,或者不約定。

三、合同的補充條款

(壹)審判“法律適用”

對於涉外、涉港澳臺合同,可約定如下:

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即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法律法規)

(2)復習《通知與送達》★

1.審查合同糾紛的聯系方式和機制是否容易引起雙方的糾紛;

2.合同可以約定專門的對接人員和聯系方式,以及合同標的物的接收驗收專業人員和聯系方式。

㈢審查“合同和單據之間的效力等級”

可以約定“本合同與本合同簽署前產生的任何相關廣告、公告、信函、會議紀要、投標、意向書等文件發生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四)審查“合同日期和有效期”

合同日期包括簽署日期和生效日期。簽署日期表明合同是何時簽署的。生效日期是指合同生效的年、月、日。生效日期表示合同生效的開始,雙方都受合同約束。

權利和義務的約束。壹些附條件合同通常有生效條件生效的日期,因此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從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到合同終止的時間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不等於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可以先於合同履行期,但終止時間必須與合同履行期壹致。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有效期的長短,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標的的實際情況確定。

(5)考察“詞”

檢查用詞是否準確,單位是否規範,數字是否準確,有無錯別字,用詞是否歧義,合同排版是否美觀簡潔。

當妳第壹次使用壹個術語時,妳需要定義它。建議在術語首次出現時對其進行定義,以便讀者更好地理解合同。

合同排版的審核請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標準或規定。

(6)審查“公證”

合同需要公證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公證條款。重大合同可以通過公證取得法律效力,從而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七)審查《清潔文本》

建議在合同中寫明:“本合同文本為幹凈的印刷文本。本合同如有修改或補充,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除非雙方確認並同意,否則合同文本中的任何非印刷文字或圖形將不具有約束力。

力。在簽約過程中需要註意的是,當合同中有幹凈的文本條款時,合同中的所有條款和圖形(除了簽名人的簽名、時間簽名和印章)都要提前打印,簽約過程中合同文本中不能有手寫文字或空格。

(八)審查“其他條款”

其他部分不能包含的壹些必要條款。

(九)審查“文號、有效”

1.合同文本的數量可以根據合同履行的方便程度來確定。比如需要分支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執行的,可以多簽壹份。

2.註意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對於壹些特殊的合同,在經過行政審批、備案等程序後,合同才生效。

四。合同附件

(1)審核對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需要註意年檢和證書的有效期。

(二)審查對方簽約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的身份信息★審查被授權人簽字的有效性、授權範圍和期限(審查公章)。

(3)審查“其他附件”

要註意附件內容是否明確,是否與合同正文沖突,如有沖突是否有解釋順序。其他配件包括:

1.來自合同:

(1)擔保合同:抵押/質押/保證金/擔保/留置權;

(2)補充協議:需要註意的是,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沖突,以補充協議為準。

2.合同各方的批準和聲明文件:如各方提供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聲明函;

3.相關政府部門的註冊、備案或批準文件。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同結束

(壹)審核“簽章”

1.在簽署前或簽署過程中,確認簽署人是被授權人,並檢查身份證件。

2.盡量讓對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使用公章;

壹些違法企業會使用未進行工商備案登記的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如有爭議,他們需要證明對方主體合格。

另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使用的非公章,如財務章、業務章、合同專用章、收據章等,都需要對方公司的公章提前確認。對於標的較大的合同,還需要去工商局查閱對方檔案,調閱工商檔案,確認所用公章是否為備案用公章。

壹般情況下,簽訂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對賬應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簽收貨物,可以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

(二)審核“簽約時間”★

合同的簽訂應該有壹個具體的時間,這個時間和合同生效的時間有關。

以及合同履行期的確定,因此,建議打印簽訂時間,避免出現壹方未填寫簽訂時間,合同成立時間被分割的情況。

(三)審查“簽字地點”

合同簽訂地與合同爭議的管轄協議有關。

不及物動詞簽訂合同時的註意事項

(1)註意合同頁碼,加蓋騎縫章;★

防止合同用對方代替合同內容。

(2)公司業務人員對外簽約需要授權。

建議公司在介紹信、委托書、合同等相關文件中盡可能清晰詳細地列出授權範圍,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業務完成後,未使用的介紹信、委托書、合同等文件應盡快收回。

公司業務人員離職後,建議您在與其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向業務人員聯系的客戶發送書面通知,告知客戶業務人員的離職情況。

(三)簽訂合同前簽署意向書或保密協議

如果不想讓意向書成為有效合同,需要聲明意向書沒有法律效力(保密條款等除外。),否則可能會有法律效力。

(4)合同談判和履行階段書面材料的確認。

在合同談判的各個階段,最好留下書面材料(如會議紀要等。).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電傳和信函應由專人書面保管,票據應辦理交接手續。對合同的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

雙方簽字。簡而言之,就是盡量有“雙方有效確認的書面材料”。

上述合同審查的要點主要是針對銷售合同,但在中國大陸實踐中,銷售合同很少列出上述所有條款。不同種類的合同條款差別很大。有些合同要求方方面面都要涉及,有些合同(如訂單)要求簡潔,有些合同的必備條款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因此,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設定相應的合同條款,以規避相應的交易風險。

此外,對於重大合同,需要進行法律初審和法律審查,還可能涉及技術審查和財務審查。

幾個概念和名詞的法律含義及區別

(1)兩個“丁”金的含義和區別

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常見的是簽訂“意向協議”或“預購合同”支付定金,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比如我們打算買商品房。看房滿意後,售樓小姐往往會讓妳交定金,說房子留給妳。這是通常的情況。但是“丁”字很有學問。

定金是預付款,合同簽訂後可以直接沖抵貨款,合同無法簽訂時會返還。定金是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之壹。五種負擔

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這是合同法規定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丁”金在實際應用中應根據不同情況使用。在主要需要約束對方的合同或者意向性協議中,最好使用定金,定金可以約束對方,對方不履行也不會返還定金。如果主要約束是我們,那我們最好用押金。如果我們想改變主意,只需退還押金,而不是雙倍返還。比如對每個人的現實生活都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我的壹個朋友,在看壹個樓盤的時候,聽了售樓小姐的吹噓,想買下這個樓盤的房子。售樓小姐說,妳要趕緊買,今天不決定,就沒有明天了?於是我朋友和他們簽訂了《商品房預購合同》,交了2萬元定金,15天內和開發商簽訂了正式合同。開發商當然是聰明的,用的是定金。後來回去和家裏人商量,覺得房子不適合他,想退定金,找售樓小姐談,被斷然否定。後來找熟人找開發商談,還是退不了。後來他找到我,讓我幫他想辦法。解決的辦法是花點錢請公證員壹起談簽合同,證明合同談好了,協商義務履行了。雖然最後押金退回來了,但還是費了壹番周折。

(2)罰金、罰款和違約金的法律含義及區分。

大量的日常合同可以看出約定了什麽罰款。事實上,罰款並不是其中之壹

壹個合同法術語,而是行政處罰的壹種方式,只有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比如交通違章、交警隊罰款等。罰款是刑事處罰的壹種形式,法院經常在刑事判決中使用。比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元。

違約金是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的壹種方式。《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違約金沒有具體的標準,現在只有商品房買賣中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的上限,不高於損失的30%。其他的沒有明確定義。有壹點需要註意,違約金和押金不能同時適用。《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借條和白條的區別

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

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導致的欠條、勞務導致的欠條、企業承包導致的欠條、損害賠償導致的欠條等等。

當借據持有人憑借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更容易辨別借據本身。

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借款持有人壹般只需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對方壹般很難進行抗辯或否認。但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或辯解這壹事實,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據形成事實的存在。

借據代表的是壹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條是對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壹種結算,表明自借條形成以來,雙方之間形成了壹種新的純債權債務關系。

對於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欠條,應當符合《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註明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二年。借條與未註明還款期或履行期的借條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存在差異。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借款人出具借據後20年內出借人未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出具無履行期限借條侵害了自己的權利,應當自借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無履行期限借條的訴訟時效自出具之日起計算。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約定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起算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原約定由供貨方交付貨物。

之後需要馬上付款,買家收到貨後沒錢支付。經供應商同意,其寫了壹張無還款日期的欠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應當承認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訴訟時效中斷後,供方沒有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書面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計算,正好印證了上述觀點。此外,權利人在兩年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也適用時效期間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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