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資不抵債企業清算期間,其他應付款掛靠公司貸方余額為500萬元,現該公司已無力支付該筆款項,1。如果關聯公司放棄此項債權,其他應付款金額是否為0元,結算損益為500萬元?2.如果關聯公司不放棄這壹債權,其他應付款金額是否為500萬元,清算損益為0元?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的超額收入、包裝物的逾期存放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收賬款和壞賬損失處理後收回的債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釋》對這壹條進行了解釋...四是將“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修改為“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並將債權人以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納入其範圍;(3)確實無力支付的應付賬款。根據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企業應當按時償還各種負債,如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計入營業外收入。參見《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迪達水寒[2009]91號):十二。關於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和清算時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合並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能夠提供確鑿的證據(債權人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未能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和合法訴訟文書),不得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後年度支付的,允許在支付年度稅前扣除。參照《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幹問題的通知》(甬地水怡〔2009〕20號)規定,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已經恢復價值或者得到賠償的,應當在恢復價值或者實際賠償的當年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債權人已按照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包括債權清算和債務清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2009〕388號)附件二第三條規定:2。第2行“債務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所有債務按計稅依據扣除清償金額後確認的債務清償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2《債務清償損益計算表》計算填列。附表二《債務清償損益計算書》填寫說明:3。“計稅依據(二)”欄:填寫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各項負債的計稅依據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以後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扣除的金額後的余額。4.“清算金額(3)”欄:填寫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算金額。第四條規定表內和表間關系為:1。本表“債務清算損益(4)”欄=本表“計稅依據(2)”欄-“清算金額(3)”欄。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確認債權清算和債務清償的利得或損失。對於“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既包括債權人,也包括債務人的原因,應在清算期間並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因資不抵債而清算時,因債務人原因而無法償還的關聯方借入的借款,應確認為債務清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