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國發[1995]156號)規定,合作建房是指壹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壹般有兩種方式:第壹種方式是純“物物交換”,即雙方交換各自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各種稅的處理方法如下:
(1)營業稅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互換,雙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將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以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已經發生轉讓的;乙方將轉讓部分房屋所有權換取該部。
土地使用權被分割,不動產買賣發生。於是,合作建房的雙方都開始做生意了。
稅收的應稅行為。甲方應按“無形資產轉讓”稅目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分項征稅;乙方應按“銷售房地產”稅目納稅。由於雙方未進行貨幣結算,應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
雙方(或任何壹方)出售房屋,又出售不動產的,應按“出售不動產”稅目對銷售收入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壹方出地,另壹方出資,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暫免征收。
征收土地增值稅;轉讓完成後,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壹條企業通過非貨幣性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
以開發產品為目的向企業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和單位,按下列規定處理:
以開發產品交換的,如土地的開發建設,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不確認其成本,開發產品首次分離時,開發產品應當分離(含首次)
分次和未來分次的公允市場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成本。涉及溢價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應加上應付溢價或從應付溢價中扣除。
換出的開發產品為其他土地開發建設的,投資接受企業應當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支付開發產品的公允市場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應繳納的相關稅費。
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成本。涉及溢價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應加上應付溢價或從應付溢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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