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合作社的設立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條件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應編制成員名冊並提交給登記機關[1]。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法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