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相關法規,經河北省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壹、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相關法規,企業按照勞人險〔1983〕3號相關法規,按照原工資100%享受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的離退休人員不參加調整。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壹)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壹年每月增加元(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按照本人2021年12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截至2021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相關法規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壹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對應的調整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五)企業退休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我國及河北省有關法規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未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退休人員(含流聘退休人員),暫參照本方法調整基本養老金,待試點規範到位後,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我國和省總體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調整信息系統,搞好經辦服務,強化監督檢查,確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