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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繁榮、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城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設區的市在堅持統壹領導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分區管理;不設區的市實行統壹管理。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三)查處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四)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指導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編制。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積極推進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等環衛用工制度改革。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相關證件。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新產品的開發和利用,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第十條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壹條城市中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市容整潔;具有不同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築應保持其原有特色。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的造型和外部裝飾應當與環境相協調。

市政公用、郵電、通信和交通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二條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等。應設置在市內,內容健康,外形美觀,文字規範。以及定期維護、油漆或按期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大中城市主幹道和繁華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擇全景或半全景的圍墻、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與街道的分界。

行道樹、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清潔和美觀。在室外栽培、修剪樹木、花卉或其他作業時遺留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除。第十四條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擺攤設點的,必須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在市區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完好和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和散裝貨物(包括垃圾)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防止泄漏。第十六條城市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臨街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護欄或布檔覆蓋;工程停止時,應及時整理場地,必要時進行覆蓋;施工現場的渣土應當及時清除;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第十七條禁止在城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

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概算。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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