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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個人通訊費補貼標準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省直機關通訊費補貼標準調整後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發布單位:河北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文 號:瓊財稅[2004]780號

發布日期:2004年09月21日

生效日期: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使用電子方式與美日韓進行稅收情報交換問題的通知》(國稅辦發[2003]4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妳們,並提出如下要求,請壹並遵照執行。

壹、自動情報的收集、整理。各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征管查渠道獲取情報所需的原始資料,單位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密切配合與協調,對內、外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個人向不屬於中國居民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個人支付的收入款項及可疑的貿易款項等所涉及到的需進行情報交換的有關信息、資料等,要及時進行收集和整理,以便制作盡可能詳細的自動情報交換資料。

二、自動情報的制作、保管和上傳工作。在收集和整理情報交換信息資料的基礎上,各區縣(市)局應確定專人對收集到的信息資料進行認真審核或核對,並負責自動情報的制作、保管和上傳。自動情報的制作應嚴格按照《通知》所附的格式和要求進行制作,對已制作好的自動情報要及時上報市局並同時按國家保密法規和檔案法規的有關規定留存壹份存檔。保管和上傳的自動情報均應有制作人、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長的簽名及區縣(市)局公章 .

三、自動情報的保密、上傳方式及上傳時間。在自動情報的收集、整理、制作和保管等各環節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的通知》(國稅函[2002]931號)的規定,註意保守秘密,嚴防情報的泄密。為確保自動情報的安全上傳,區縣(市)局上傳市局的情報壹律采取紙質方式,由專人送至市局情報交換管理部門(市局涉外處)簽收,不使用電子文檔傳送。區縣(市)局應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將已制作好的涉及上年度的自動情報上報到市局,市局再按照總局的要求進行審核和核對,於6月30日前將自動情報交換文件上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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