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壹)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擴展資料:
1、認證通過:
①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稅務機關返回通知單(壹式三聯,壹聯購貨方留方,壹聯由購貨方給銷貨方,壹聯稅務留存)
②將通知單交給銷貨方,根據銷貨方的紅字發票和通知單作進項稅額轉出。
2、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①《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將通知單交給銷貨方,進項稅不得抵扣,也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3、購買方未認證且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
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百度百科-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