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河北省離休老幹部喪葬費發放文件是什麽

河北省離休老幹部喪葬費發放文件是什麽

參考壹下唐山市的有關規定:河北省唐山市事業單位退休幹部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壹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壹次性撫恤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壹)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幹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壹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壹)調整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準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準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準,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〇〇八年壹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元/人?月)

省直、石家莊市220

秦皇島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滄州市190

張家口市180

邢臺市180

邯鄲市190

註:離休人員、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因公死亡人員,其遺屬在此標準基礎上再增加20%。

  • 上一篇:好夥伴的線上貨運平臺是否合規?是否適用於申報?
  • 下一篇:河南豫字的來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