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河北省企業退休工人病故後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有什麽規定?

河北省企業退休工人病故後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有什麽規定?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準發給:

壹、喪葬費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二、壹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壹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壹)調整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

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準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準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幹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壹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擴展資料: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可。

參考資料:

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上一篇:國考是稅務局
  • 下一篇:戶口遷回張家港怎麽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