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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加強重點項目建設是發展規模經濟、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優化經濟結構、增強發展後勁的有效途徑,是加快兩個轉變、實現經濟強省目標的重要戰略舉措。為進壹步搞好我省重點工程建設管理,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省政府批準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第三條重點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用地數量征用土地。規劃、土地、城建部門辦理省重點項目審批手續,在各種手續辦理完畢後壹周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控制工期的重點項目用地,可單獨報批試卷,確保項目按時開工。第四條重點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的要求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用電手續。電力部門優先安排省內重點工程建設期間的施工用電和投產後的生產用電;供水、通信、交通、人防、消防等部門要盡快為省重點項目辦理相關手續,確保項目建設需要。第五條對省重點項目的收費和罰款,按照[1997] 1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屬於國家、省政府和省政府授權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凡有上下限的,省重點項目不高於下限;繳納上下限以下的省重點項目確有困難的,經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後,可報有關部門批準減收、免收或緩收。第六條國家級貧困縣的省重點項目,經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地方稅務主管部門批準,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第七條省、市重點建設資金主要用於重點項目建設,並與其他投資者的資金按比例同步到位。第八條金融部門應當繼續發揮其為重點項目提供資金的主渠道作用。商業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規模應優先用於省重點項目建設。對於承諾的貸款,要根據項目單位的需求盡早安排計劃,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第九條全省發行的企業債券規模主要用於省重點項目建設。第十條股份制改革、股票發行和對外投資應優先考慮省重點項目和有省重點項目的企業。第十壹條省重點建設項目為鋼鐵、水泥、燃料和主要設備等。按照省政府漢[1997]40號文件要求,落實材料分配和供應;生產單位要優先組織生產,供應部門要優先組織調劑和調劑,保證項目建設需要。第十二條省重點工程在建設期間以省政府名義掛牌保護。第十三條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環保、消防、文物等部門對省重點項目進行專項檢查和評估時應避免重復。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對省重點項目進行檢查或以評比名義收取費用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京府[1997] 18號文件第五條的規定嚴肅處理。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業壟斷或者其他方式,向重點項目建設單位強行指定工程設計、建築安裝、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工程總承包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幹涉項目法人自主權。第十五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和指導重點工程建設單位的治安工作,嚴厲打擊哄搶、盜竊重點建築材料和破壞重點建築設施的違法行為;正確處置各種矛盾引發的突發事件,嚴懲帶頭無理取鬧、幹擾重點建設的違法分子,為重點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省重點項目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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