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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規範其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中介組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向委托人提供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下列組織:

(1)會計師等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礦產資源、安全、房地產、環境影響、水影響、職業危害等評估和評價組織;

(三)檢驗、測試、認證等鑒定認證機構;

(4)建設工程等監理機構;

(五)法律、家政、檔案等服務機構;

(六)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研究等咨詢機構;

(七)職業、人才、婚姻、教育等組織;

(八)工商登記、廣告、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標、拍賣、物流、因私出入境等代理組織;

(九)與保險、證券、期貨、擔保相關的金融中介組織;

(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中介組織。第四條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實、公平原則,遵守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場中介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市場中介組織管理協調機制,制定並實施促進市場中介組織發展的配套政策,優化市場中介服務發展環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支持和引導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提供服務,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為會員提供信息、培訓、咨詢等服務。

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加入行業協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成立市場中介組織或者行業協會,或者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接受投訴和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第二章設立第九條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我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資質和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

國家沒有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開展業務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其他行政許可,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

鼓勵新設立的市場中介組織采取公司制,原市場中介組織符合條件的可改制為公司制。第十二條市場中介組織不得與國家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隸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作人員不得在市場中介組織兼職。第三章執業第十三條市場中介組織依法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限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場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第十四條市場中介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懸掛相關證照,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

市場中介組織利用其網站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前款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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