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性收費。系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系指以服務為主,不以盈利為目的或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行政性收費。系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而收取的費用。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物價、財政、審計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 收費原則第五條 經營性收費按提供服務的成本加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第六條 事業性收費堅持不以盈利為目的,應根據所提供服務的費用支出、受益程度和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本著補償合理支出並考慮財政撥款和補貼情況分別加以確定。第七條 行政性收費應從嚴掌握,除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不得收費。確因社會、經濟、技術管理需要而收費的,應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必須有管理的事實,按照工本費收取。第三章 收費管理第八條 經營性收費、事業性收費、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分級管理。省及省以上收費分工管理目錄,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頒發;省以下收費管理目錄,由地、市、縣(市)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頒發。第九條 經營性收費增設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按分級管理權限,屬縣(市、區)權限內的,由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報地區和省轄市物價部門備案;地區、省轄市權限內的,由地、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報省物價局備案;省權限範圍內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審批,重要的收費需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物價局備案。
經營性收費中需要放開,實行市場調節的,按分級管理權限,由物價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上級物價部門審批,並報省物價局及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事業性收費增設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壹般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重要的收費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壹些對人民生活影響不大、涉及面不廣的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河北省省以上收費管理分工目錄》規定的範圍,由地區、省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第十壹條 行政性收費增設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壹般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重要的收費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區域性的收費,嚴格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縣(市、區)範圍內收費項目的立項,由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提出,報地區、省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並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制訂或調整收費標準由縣(市、區)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地區、省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二)地區、省轄市範圍內收費項目的立項,由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制訂或調整收費標準,由地、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第十三條 下級部門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上級物價、財政及業務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第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轉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經營性、事業性、行政性收費文件,應征得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的同意或聯合行文,否則,物價、財政部門有權予以糾正。第十五條 凡經批準的收費,收費單位應依據《河北省收費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河北省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第十六條 除有特殊規定者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河北省非經營性收費票據,經營性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統壹制發的經營性收費票據,否則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