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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土地流轉過程中,需要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按照稅法及其他有關土地增值稅征收政策,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行為。壹、土地增值稅清算方式(1)土地增值稅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1.合同和發票的“驗證稅”2。無合同無發票的“驗證稅”(2)包括預收制和清算制。1,驗證是固定費率,除非特殊情況不做清算。2.預征是預批預警升值率,最後需要清算。預征率肯定低於核定征率。不同的房屋類型有不同的土地增值稅稅率。二。公司清算程序(壹)破產宣告破產宣告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在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同時發布公告。(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定,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三)變價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拍賣破產財產。除非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四)破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1,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2.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三)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4.普通破產債權。(5)公司終止且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終分配後,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範土地增值稅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第三條條例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並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行為。第四條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確保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宣傳和引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納稅人清算申報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和計稅情況,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日常稅收管理,實行項目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從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按項目建檔立賬,對納稅人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工程清算等房地產開發全過程進行跟蹤監控,做到稅收管理與納稅人項目開發同步。第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關註項目開發期間納稅人的會計工作。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應當督促納稅人按照清算要求,按照不同期間、不同項目合理歸集相關收入、成本、費用。第八條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規定,對納稅人實行項目專用票據管理辦法。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並銷售;(二)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的;(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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