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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鄉(鎮)檔案管理行為,維護鄉(鎮)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利用鄉(鎮)檔案為鄉(鎮)管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和《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檔案,是指鄉(鎮)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歷史記錄。第三條 鄉(鎮)檔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檔案工作的領導,把鄉(鎮)檔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並為鄉(鎮)檔案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第五條 鄉(鎮)設置綜合檔案室,綜合檔案室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和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鄉 (鎮)機關、團體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利用工作;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檔案工作。第六條 綜合檔案室應當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檔案業務培訓,方可上崗。第七條 保存鄉(鎮)檔案應當有專用庫房。

專用庫房應當堅固並具有防盜、防火、防光、防塵、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汙染等安全設施。第八條 綜合檔案室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鄉(鎮)檔案立卷歸檔、保管、銷毀、利用、登記、統計和保密等制度。

整理鄉(鎮)檔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業務標準和規範。第九條 綜合檔案室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開發鄉(鎮)檔案信息資源,為鄉(鎮)工作服務。第十條 綜合檔案室應當將自形成之日起滿五年並屬於進館範圍的鄉(鎮)檔案連同有關的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壹並向縣(市、區)檔案館移交。因工作需要,經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移交。第十壹條 綜合檔案室應當對超過保管期限的鄉(鎮)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失去保存價值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予以銷毀。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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