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檔案工作。第六條 綜合檔案室應當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檔案業務培訓,方可上崗。第七條 保存鄉(鎮)檔案應當有專用庫房。
專用庫房應當堅固並具有防盜、防火、防光、防塵、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汙染等安全設施。第八條 綜合檔案室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鄉(鎮)檔案立卷歸檔、保管、銷毀、利用、登記、統計和保密等制度。
整理鄉(鎮)檔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業務標準和規範。第九條 綜合檔案室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開發鄉(鎮)檔案信息資源,為鄉(鎮)工作服務。第十條 綜合檔案室應當將自形成之日起滿五年並屬於進館範圍的鄉(鎮)檔案連同有關的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壹並向縣(市、區)檔案館移交。因工作需要,經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移交。第十壹條 綜合檔案室應當對超過保管期限的鄉(鎮)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失去保存價值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予以銷毀。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