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的情況,以及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的各項稅收及返還收入、企業繳納的利潤、專項收入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財政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省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執行年度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有預算收入繳納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繳納預算收入情況;
(八)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省長、市長、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十)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政收支情況。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以及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人民政府各部門、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下壹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分配使用上壹級財政補助資金和下壹級預算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關系本級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每壹季度完成對上壹年度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並分別向省長、市長、縣(市、區)長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其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機關應當按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及時向其報送審計工作報告的有關資料。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地方稅務和其他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壹)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的預算,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地方稅務部門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地方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
(四)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五)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六)其他與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有關的資料。第十條 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計劃,由人民政府下達給本級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第十壹條 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其出具審計意見書,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對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依法做出審計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