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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企業發票的開具需要怎樣的手續和步驟

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1號

發布日期:2005-12-15

[字體: 小 中 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外經貿委(廳局):

為了規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代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經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準,並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貨代企業)必須使用貨代發票。

二、凡申請領購貨代發票的貨代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並持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政府主管部門開具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通知單》(規格、式樣附後),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領購貨代發票事宜。

三、貨代企業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和委托人收取款項時,必須按照運費及其他收費項目分別逐項列明開具貨代發票。貨代發票必須使用計算機填開,手寫無效。不符合規定的貨代發票不得作為財務結算憑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拒收。

貨代企業從事國際航空快遞業務,暫不使用貨代發票,繼續使用原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

四、貨代發票采用無碳復寫紙印制。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基本聯次為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為棕色;第三聯為記帳聯,印色為藍色;規格240×140(mm)。貨代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全國統壹防偽措施集中印制(貨代發票票樣附後)。

五、貨代發票自1998年7月1日開始啟用,各地舊版發票可延續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貨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使用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

七、各級外貿、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貨代企業的管理工作,促進貨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附件:1.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票樣(壹至三聯)(略)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通知單(略)

國際貨運代理費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下面是企業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作為現代服務業的稅目之壹,已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那麽,企業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國際貨代專票)能否認證並抵扣進項稅呢?壹般來說,在經營中會取得國際貨代專票的企業主要有外貿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和貨物代理運輸企業等。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需要根據自身身份的不同作不同的處理。

第壹,外貿企業。外貿企業貨物出口稅收政策實行“先免後退”,“免”稅是指免出口銷售環節繳納的銷項稅,“退”稅是指退還出口貨物在購進環節已繳納的進項稅額。因此,外貿企業出口產品屬於免征增值稅項目。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這壹規定,如果沒有內貿收入,外貿企業除了購進出口貨物以外的其他成本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比如購入的固定資產、支付的水電費、支付的廣告費、支付的貨物運輸到港口碼頭的運費等等,即使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認證抵扣了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同理,“營改增”後取得的國際貨代專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有內貿收入,企業需要判斷該貨物運輸代理的產生是內貿還是外貿,如果是屬於內貿費用可以抵扣進項,如果用於外貿,屬於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進項不得抵扣,已認證抵扣的需進項稅轉出;如果分不清或者無法直接計算內貿和外貿的金額,可以按內外貿銷售額比例計算。

第二,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在增值稅上實行零稅率,即 “免、抵、退”政策。“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根據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算原理,生產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進項稅額需要統壹參與“免、抵、退”計算中,簡而言之,生產企業當期全部進項稅額首先需抵頂內銷貨物銷項稅額,抵頂後,如有進項稅額留抵額,再按規定計算限額退還給納稅人。因此,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支付的款項若取得合規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等,均應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營改增”試點後,生產型出口企業如果以離岸價報關出口,即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合同貨款不含海運費,因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生產企業先行支付的海運費,只是代墊行為,賬務上應作為往來款項處理。此種情況下,生產型出口企業即使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貨代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參與“免、抵、退”計算,即不得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以到岸價報關出口,即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出口企業承擔,此時合同定價當然包含相應的海運費。例如:2013年9月某化工企業與國外客戶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該化工企業負責將貨物運輸至國外客戶碼頭,交貨地為國外客戶碼頭,以到岸價報關出口,總貨款10000萬美元(其中含海運收費100萬美元),該化工企業實際支付給貨代公司海運代理費80萬美元,假設匯率為6.17。此種情況下,收取的100萬美元海運費構成合同金額的壹部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項目采用正列舉,也就是說,不在列舉不得抵扣範圍的,企業只要取得合規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均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試點後,貨物運輸代理公司收取的上述80萬美元貨物運輸代理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從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分析,作為下遊出口企業,其支付的80萬美元貨代費用,若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國際貨代專票,該支出不屬於稅收政策規定的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範圍,應允許參與“免、抵、退”計算,即可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貨物代理運輸企業。貨物代理運輸企業從2013的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點增值稅,而增值稅的法理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和服務的增值額部分作為計稅基礎,此增值額是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後的余額,因此貨物代理運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所分離的增值稅從法理上都可以抵扣,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並符合其他抵扣條件都可以進行抵扣,由此貨物運輸企業取得的其他貨代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相符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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