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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新區產業園區開發建設管理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設立廣州南沙新區產業園區開發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產業園管理局),促進廣州南沙新區產業園開發建設,根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產業園管理局是依據本規定設立的法定機構,依法具有法人資格,依照本規定在履職區域內履行職責,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產業園管理局受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理委員會、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和南沙區人民政府的領導。第三條 產業園管理局應當堅持先行先試、改革創新的原則,建立健全職責明晰、決策科學、運作高效的體制機制,建立以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體系,營造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第四條 產業園管理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開發建設、招商引資、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協助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履職區域內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產業園管理局的工作。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下放的行政管理、經濟管理事項,需要在產業園管理局履職區域實施的,由管委會和南沙區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實施。第二章 職  責第六條 產業園管理局履職區域為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海港區塊、南沙樞紐區塊、慶盛樞紐區塊、南沙灣區塊、蕉門河中心區區塊、萬頃沙保稅港加工制造業區塊(以下簡稱產業園區)。履職區域需要重大調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產業園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履行以下規劃、土地管理和開發建設方面的職責:

(壹)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劃要求,會同國土規劃部門編制相應的城鄉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土地出讓條件和年度土地出讓方案,具體組織用地報批及批後實施、土地供應及供後監管;

(三)負責開發建設工作,制訂建設及投資計劃,承擔公***配套設施建設投資的概算、預算及決算工作,組織公***配套設施建設等。第八條 產業園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履行以下產業發展職責:

(壹)負責產業鏈設計、產業集群推進及其相關研究,編制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產業發展政策,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參與相關政策起草工作;

(三)負責擬訂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準入條件、扶持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第九條 產業園管理局負責履職區域內項目招商工作,推進經濟合作和產業導入工作,引導重點產業發展。第十條 產業園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壹)為企業提供項目立項、用地報批、規劃選址、環評及施工許可等事務的代辦服務;

(二)指導企業開展籌建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成項目審批,推進項目建設;

(三)建立公***服務體系,建設產業園公***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具有國際水平及符合各區塊特質的公***服務;

(四)協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所在鎮街在履職區域內依法履行職責。第十壹條 產業園管理局可以在履職區域內,創新開發運營模式,推進產城融合土地開發,建立穗港澳產業發展聯動機制。

產業園管理局可以依法設立企業,從事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公***服務配套設施運營、項目投資等業務。產業園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得收益用於產業園區開發建設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條 產業園管理局應當利用社會資本和市場機制,建立多層次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開發建設。第十三條 產業園管理局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納入統壹的招投標平臺進行招標。第十四條 產業園管理局負責履職區域內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根據開發建設需要與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公***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第十五條 產業園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職責清單,報管委會批準後向社會公開。職責清單應當實行動態調整。

產業園管理局確需履行本規定以外的職責,應當由管委會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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