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據實扣除員工培訓費。
3.增值稅即征即退是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1.線寬小於28納米、經營期超過15年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國家鼓勵的項目,第壹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生產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超過15年的集成電路的企業或項目,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生產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超過10年的集成電路的企業或項目,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應單獨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壹、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實際增值稅負擔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國產化後的進口軟件產品,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本地化是指重新設計、改進、改造等。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簡單的漢字處理不包括在內。(三)委托納稅人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者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後,納稅人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