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般計稅項目,“地價抵減銷項”是房地產企業的壹項重要權益。壹手土地時,壹般根據土地發票,轉手後,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麽對於吸收合並,這種特殊的處理,地價抵減銷項如何延續和繼承呢?
? 增值稅法規 ?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壹條第(二)項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思成 :從上述文件規定中可得,吸收合並這個特殊的轉讓形式,實際上並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原主體的留抵稅額是可以被新主體繼承的。
3、目前不征稅發票開具的稅目實際上已有規定,607“資產重組涉及的房屋等不動產”;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思成 :實際上對於吸收合並,吸收合並方將取得被吸收合並方開具的不征稅發票,作為票據。
總結:
從上述的三個內容可以推導,吸收合並是壹種特殊的重組形式,相關權益和稅收相關權責亦由吸收後企業承擔,未開發完成的項目繼續開發,其“地價抵減銷項”的權益,也應由吸收合並後的企業繼承,也就是地價抵減銷項的扣除依據即為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含原土地票據)。
但是實操中,不排除主管稅務機關機械的認為,壹手按住土地收據抵扣,轉手後按住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抵扣的問題。實際溝通中,若采用上述分析,最好提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降低未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其他方式 ?若主管稅務機關相對機械的理解,是否存在壹些特殊的方式呢?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稅或者平進平出:
如果這樣操作,是否會變性為買賣土地(先買賣土地,再吸收合並),因為目前合法操作僅能進行在建工程轉讓(有25%限制)。
2、直接變更土地出讓的相關票據
難度系數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