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確認為銷售收入。
1,用於營銷或銷售;
2.用於社交和娛樂;
3、對於員工的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對於國外的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的目的。
三、企業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企業自制資產的,應按同期企業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銷售的會計處理
1,屬於自產自用性質的,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性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用於投資的貨物: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將自產、委托和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將自產和委托的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將自己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費用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的”,視同銷售,計算應納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針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闡述了視同銷售的內容,其中應註意稅務問題。如果把原來已經抵扣的增值稅視為銷售額,那麽就要把進項稅轉出,產生銷項稅。這就是所有的解釋。感謝您的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