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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註冊的商貿公司可以在外省銷售嗎?

河北省註冊的商貿公司可以在外省銷售。

只要在經營地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只要不屬於設點經營,就無需另辦營業執照。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在總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點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稅種的不同,對該稅種的征收方式、征收地點也有所不同。如對於增值稅來說,則應當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公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外省註冊公司需要準備的材料具體如下:

1、公司名稱(5個以上公司備選名稱);

2、公司註冊地址的房產證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房產需在房產證復印件及房屋租賃合同上加蓋產權單位的公章;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新站區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給工商局進行核對);

3、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如果註冊資金是客戶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在新站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註冊,需要提供暫住證原件);

4、全體股東出資比例(股東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經營範圍。

綜上所述,只要在外省辦理好相關的手續,是可以在外省銷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壹)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私營企業;

(四)聯營企業;

(五)股份制企業;

(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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