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男, 1990年出 生, 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 河南省淮濱縣**鄉**村**組 ,暫住 上海市嘉定區**園**園**棟**室 。因涉嫌搶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後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4時許,高某為償還賭債,獨自至 嘉定區**園**村**號 “雲光香”葡萄園被害人 朱某甲 (65歲)辦公室內向朱借錢,遭到拒絕後,高某采用言語威脅、恐嚇等方式繼續索要錢財,在 朱某甲 同意借款的數額未達預期後,其又使用辦公室內的壹根電熱水壺的電源線勒住 朱某甲 脖頸,致 朱某甲 當場昏迷,隨即使用辦公桌上的車鑰匙將 朱某甲 停於辦公室門口的壹輛價值人民幣36.6萬余元的牌號為 滬BM**** 黑色奔馳牌轎車劫走,後將該車駛至 江蘇省太倉市**路**號 門口丟棄,
並將車鑰匙丟棄在附近路邊垃圾桶內。經鑒定,朱某甲被勒頸後出現頸部條狀勒痕伴皮下淤血、雙眼球結膜下出血、面部點狀淤血、會厭舌面粘膜淤青等機械性窒息征象,已構成輕傷二級。
2018年12月30日,高某在自殺未果後向太倉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贓車已繳獲並發還,現其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
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搶劫他人財物,致壹人輕傷二級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偉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