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胞、港澳同胞、僑胞和外籍人員舉辦的筵席;
2、政府接待外賓舉辦的筵席;
3、省政府特案批準免稅的筵席。第五條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第六條 承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承辦筵席登記簿,如實登記舉辦筵席的單位(個人)名稱(姓名)、時間、桌數、標準、支付金額。代征筵席稅款不得弄虛作假、少報瞞報,逃避稅收。第七條 代征人代征的稅款應當依照市、縣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按期結算繳款,不得拖延。第八條 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征人,稅務機關應在代征稅款5%的幅度內付給代征手續費。第九條 征收的筵席稅稅款作為市、縣財政的固定收入。第十條 筵席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代征人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和拒絕。第十壹條 納稅人、代征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河南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對違反《條例》和《細則》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壹經查實,按規定獎勵揭發人,並為其保密。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和本《細則》自壹九八八年十二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