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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應繳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1.納稅人所在地在省、州市區的,稅率為7%。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暫定水冶、明港兩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城市郊區和縣城郊區的國營企業,稅率分別為7%和5%。

四、工礦區的企業,稅率為百分之五。

五、凡不在上述壹、二、三、四項範圍內的企業,稅率均為百分之壹。

六、市區和郊區、縣城和郊區以及工礦區的劃分,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備案。第五條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和獎懲,參照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壹是納稅人同時繳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對於批發扣稅,扣稅單位應按照當地稅率在營業稅的同時扣除城市維護建設稅;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經營地就地繳納。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照顧,同時也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其欠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應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4.納稅人偷漏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被稅務機關按照規定處以罰款的,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將被處以罰款。

五、對於群眾舉報偷逃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案件,需要按罰款或補稅給予獎勵的,罰款稅款還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六條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嚴格按照規定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但由於征收業務費增長過快,各地可根據稅收征收情況適當提取壹部分征收費用。第七條本細則授權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八條本細則自1985年1月1日起實施。原實行上年利潤(集體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城市維護建設基金和1%從工商稅收中提取等。,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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