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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開征。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劃定。第四條 在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稅。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

(壹)鄭州、洛陽市:五角至五元;

(二)開封、安陽、新鄉、焦作、平頂山、南陽市:四角至四元;

(三)濮陽、鶴壁、許昌、漯河、三門峽、周口、商丘、信陽、駐馬店、義馬、禹州、汝州、濟源、衛輝、輝縣、鄧州市:三角至三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二元。

上款所列稅額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稅務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市確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稅務局批準;縣確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並報省稅務局備案。

經批準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審批程序按上款規定執行。第七條 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占用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占用土地面積,經稅務部門核實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的占用土地面積予以調整。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條例》第六條所列土地;

(二)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稅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照顧的,應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按稅收管理權限報批。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市、縣稅務局確定。第十壹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工作。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土地後三十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有關證件),將實際占用土地的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向土地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情況變化的,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土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 稅務部門對納稅人使用土地的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河南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征收土地使用費用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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