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2、契稅:房屋買賣時,由買方按照3-5%的稅率繳納;
3、印花稅:開發商品房取得土地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金額的5‰;
4、個人所得稅:房屋轉讓所得,能提供原始憑證按差額的20%征收,不能提供則按轉讓價款的3%征收;
5、交易費:房屋總面積乘以每平方米3元;
6、附加費:按照營業稅的2%收取。
房產出資的稅務影響:
1. 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將房產作為出資,可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稅率依據房產轉讓的收益和持有時間而定;
2. 印花稅:房產出資可能涉及到產權轉移,需要繳納印花稅;
3. 土地增值稅:如果房產在出資過程中存在增值,可能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4. 營業稅:在某些情況下,房產出資可能會被視為壹種營業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
5. 企業所得稅:如果房產出資給企業,企業在後續出售或使用房產時可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房產出資的稅務處理包括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交易費和附加費。房屋出租的稅率為12%,買賣時買方需繳納3-5%的契稅,開發商品房取得土地時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金額的5‰的印花稅。房屋轉讓所得需提供原始憑證按差額的20%征收,無憑證則按轉讓價款的3%征收。此外,交易費按房屋總面積乘以每平方米3元計算,附加費按照營業稅的2%收取。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