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等原因,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核定或者更換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未納入“多證合壹壹碼”範圍的納稅人提供);
完稅申報表(納入“壹證多照壹碼”範圍的納稅人提供)
2、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等稅務證件(不納入納稅人提供的“多證合壹壹碼”範圍);
3、《發票簿》和未使用過的舊發票;
4、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納稅申報表,或提供金稅卡和
集成電路
卡;
5.按照規定應當沒收的其他設備;
6.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7.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吊銷決定書副本;
8.住所和經營場所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跨地區遷移註銷提供);
9.非居民企業應提供工程竣工證書、驗收證書等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提供,跨地區轉讓註銷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