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不超過四千元的,減征八百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應付。
稅收收入。財產轉讓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應稅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捐贈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取得中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適用的規範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