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質差;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無法完成本職工作的;
3.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道德品行差,存在不誠信問題。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出現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嚴重違規違紀的;
3.參加國家法定考試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5.受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應予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其他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津貼和補貼。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八十壹條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查和比較公務員與企業中同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並將工資調查和比較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