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例》第五條第壹款規定,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社員個人購買自用牲畜免稅。所謂嚴重自然災害,應該是遭受了嚴重災害和特別嚴重災害的災害。嚴重災害和特大災害的劃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享受免稅時間:當年夏季,7月1日至9月30日;秋季從當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受影響。
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配種站、配種站(場)購買種畜,應當是雄性。
專業種畜戶持有鄉(公社)政府購買證明的,免征牲畜交易稅。
三、供銷社經營“五大”應稅牲畜,本系統內部調撥免征牲畜交易稅。
四、其他需要免稅的,應報省財政廳稅務局批準。第四條設立牲畜交易所,必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並向稅務機關登記。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進行牲畜交易活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應密切配合,加強對牲畜交易者的管理。要教育商販公平交易,服務生產,方便群眾,遵紀守法,監督納稅,不得非法交易,亂收費,弄虛作假,包庇偷稅漏稅。違法者必須受到嚴懲。第六條牲畜交易所為牲畜交易稅的代理機構。凡通過牲畜交易所進行牲畜交易的,交易所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代征代繳牲畜交易稅,並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務登記簿進行日常登記,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具體申報程序由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地方稅務機關應從代征單位繳納的稅款中支付壹定比例的手續費給代征單位。但最多不得超過所征稅款的2%。第七條應稅牲畜不通過牲畜交易所交易或者不直接從農場(牧業)收購的,買方應當向交易地稅務機關納稅,賣方應當監督買方納稅。第八條牲畜交易稅的納稅人、代理人、牲畜交易者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牲畜交易、納稅等相關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不得隱瞞或者拒絕。第九條納稅人、個人偷稅、抗稅,代理人、貿易商騙取、包庇偷稅、挪用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經查,對檢舉、揭發逃避牲畜交易稅違法行為的,可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精神酌情給予獎勵。第十壹條過去有關牲畜交易稅的規定與《條例》和本細則有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解釋權屬於省財政廳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