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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中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遵循職權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權責統壹的原則。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執法的依據、權限、程序、結果和監督方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種類和適用範圍,並向社會公開。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樹立服務理念,完善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實行服務型行政執法。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權限,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和執法評議,嚴格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拒絕和阻礙。第十壹條行政執法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嚴禁收取罰款和罰沒收入直接或變相與部門利益掛鉤。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或者私分罰沒財物。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共享,推進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第二章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第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度。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布。省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條件,並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得將受委托的行政執法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以及受委托事項,對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五條根據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依法設立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是本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組織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與聯合執法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作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書面請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協助:

(壹)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通過自行調查不能獲得所需信息的;

(三)所需文件、資料和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掌握,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

(四)可以請求行政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

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無法提供協助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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