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基金會的名稱、註冊金額和住所:
(1)基金會全稱:何任慈善基金會(簡稱HCF)。
(2)原始資金:曹、、捐贈人民幣等值股份35.49億元。
(三)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
第二條基金會宗旨:關註弱勢群體,促進機會平等,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條基金會性質:全國性非公開發行基金會。
第四條基金會登記機關:民政部。
第五條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基金會遵循弘揚慈善精神、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理念,其業務範圍包括:
(1)關註中國的教育,擴大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機會,提高他們的人文和科學素質;
(2)補貼欠發達地區和弱勢群體,改善和提高其醫療保障水平;
(3)資助和促進環境和生態保護;
(四)應急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第三章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模式
第七條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由11至15人組成。基金會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本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在理事會閉幕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條董事資格: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承認並執行基金會章程,保證有足夠的時間為理事會服務;
(三)熱心慈善事業,具有強烈的公共利益意識和責任感,能夠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審慎地參與議事和決策;
(4)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壹專業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該領域有獨特的成就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譽,其專業素養能有效服務於理事會和機構的發展。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首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和贊助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2)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者* * *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 * *選舉新壹屆董事會;
(3)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其董事資格自動取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董事因主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董事職責的,應當及時辭去董事職務,並報理事會通過生效;
(5)董事的罷免或增補須經理事會有效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六)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了解基金會的運作情況;
(二)有權就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和資料提出問題;
(三)查閱基金會的董事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積極參與董事會各項活動;
(5)對理事會的壹切事項有表決權,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有權就有關問題提交理事會審議,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七)推薦董事;
(8)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誌願者;
(九)承擔理事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十)維護基金會聲譽,有義務按規定不泄露基金會秘密,未經授權不得代表理事會和基金會發言;
(十壹)監督秘書長的工作,不幹涉秘書處的行政事務和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二)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和批準年度計劃和重大經營活動,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以及年度公益項目計劃;決定基金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方式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決定本組織的年度預算、決算並監督財務執行過程;
(五)審批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制度、人事工資政策、重大公益項目管理政策等,確保決策有效;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考核秘書長的業績;
(九)確保本組織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基金會之間的利益沖突;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關於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原則上在5438+00年3月和6月,特殊情況下以臨時會議形式召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董事長召集。
(3)1/3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可以由提議的董事選舉召集人。
(4)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30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會議通知必須註明會議要討論的議題。
第十四條董事會決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80%以上通過,所作決議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本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五)年度捐贈資金分配計劃;
(六)董事認為重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7至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1名。監事會主席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董事近親屬和基金會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監事分別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四)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五)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監事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和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2)監事有權檢查理事會或秘書處的工作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意見,情節嚴重的可向司法機關舉報;
(三)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下設的各專業委員會會議,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四)監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20條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均不得領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理事、監事應當簽署利益沖突聲明,當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董事長不在或不能行使職權時,副董事長代行董事長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協助理事會指導和協調秘書處的工作。專業委員會由委員會主任指定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主任擔任。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家或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與基金會業務相關的戰略管理、經濟、法律、金融、投資和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監事: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有不良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者監事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每年應當在內地停留不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的任期為五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登記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設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並簽訂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本屆理事會的剩余任期。理事會任期屆滿後,秘書長壹職應同時解除。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主要部門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批準後聘任,其他人員由秘書長任命。
第三十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開展日常工作;
(三)協助召開理事會;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並報理事會批準;
(五)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
(六)擬定基金會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年度計劃,提交理事會批準;
(七)擬定基金會的年度預算和年度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批準;
(八)將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活動和公益救濟活動提交理事會審議,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九)報告重大活動和年度審計工作進展情況;
(十)提請聘任或解聘基金會秘書處財務總監,由理事會決定;
(十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基金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二)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物業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的資金來源:
(壹)曹家族捐贈的私人財產:
1)福建華鑰工業村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240,089,084股;
2)三益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59,965,438+00,965,438+06股,占3億股,按照交割日前30日公司股票捐贈的加權平均價格,扣除稅款凈額後估值;
3)基金會負責在按合同約定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向基金會繳納原始股過戶所需的稅費。
(二)經營上述資產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四)基金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資金籌集和投資管理
基金會可以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利用自有資產進行盈利性投資,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應嚴格按照與曹家族簽訂的股權捐贈協議執行相關規定,全面履行本基金會作為股權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除非經基金會授權投資運營,曹家族捐贈的福耀玻璃股票的處置需經基金會全體董事90%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書面決議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屬於公共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八條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的,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資產及其運營的實際現金收入主要用於:
(壹)基金會業務領域的公益支出;
(2)管理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十條資金使用和日常費用管理
(a)基金會資金的使用應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批準。董事會未決定的事項,由董事會在壹定額度內決定。
(二)日常應急救助資金,單筆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日常管理費用,單筆金額不超過65438+萬元,由董事長批準。但上述兩項支出全年合計不得超過65,438+00萬元;
(三)非預算支出,每筆不超過65438+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由秘書長直接審批。
(四)捐贈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秘書長根據實際需要作出決定,並事先通知董事。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規定的重大資本活動是指資本超過200萬元的公益項目,資本投入超過654.38+00萬元的投資項目必須列示如下:
(壹)年度投資計劃;
(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同時,上述重大捐贈、救助、投資活動未經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重要事項表決程序不得實施。
第四十二條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基金會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基金實際現金收入的80%。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和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
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的業務和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包括當年捐贈人名單、資產管理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壹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剩余財產的終止和處理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未按照主要捐贈人與基金會簽訂的捐贈協議運作基金會,捐贈協議被法院判決撤銷或者解除的。
第五十三條基金會終止的,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在15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關的非營利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組織向與基金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通過後0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於2011年5月4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