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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行業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第壹,增值稅先征後退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15年內按壹定比例返還已入庫增值稅。前5年返還比例為75%,第6年~第10年為70%,第11年~第15年為55%.需要說明的是,退稅以核電機組為單位核算,因此要求企業以核電機組為單位分別核算電力產品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準確,就不能享受優惠。計算公式為: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單臺核電機組電力產品銷售額÷核電發電企業電力產品銷售額合計×核電發電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稅比例。

第二,關稅先征後退優惠。根據《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幹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規定,百萬千瓦核電機組屬於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列入國務院確定的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企業為開發、制造百萬千瓦核電機組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退。 

第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規定,對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生活辦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企業所得稅優惠。壹是稅率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壓水堆核電站及配套產品名列最新版本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年) 》,核電站只要符合其他條件,就可以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二是稅基優惠。財稅〔2008〕38號文件規定,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稅額抵免。核電站購置專用設備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之內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還可以5年內結轉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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