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的區別:
1、定義不同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稅款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2、內容不同:
核定征收是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
查賬征收是企業財務制度健全,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
3、計稅公式不同:
核定征收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查賬征收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應納企業所得稅=本年累計利潤*25%-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納所得稅。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納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
(1)定額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稅額。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