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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如何清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

1.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納稅人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式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2.納稅人應當按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的實際應納稅額,並預繳。按照實際發生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者1/4預繳,或者采用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

3.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匯算清繳時,應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並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方法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1.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繳納,也可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2.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後,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確定以後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寫《企業所得稅(B類)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

3.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的營業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需要在年度結束後進行最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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