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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機構監管存在問題

法律分析:壹是大型企業集團跨地域經營、統壹決策、集中核算與現行稅收征管屬地管理體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大企業具有較大的資產規模,具有跨區域、甚至跨國投資、融資經營能力;壹個大企業往往橫跨若幹行政區劃,各個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屬不同的稅務機關管轄;各稅務機關根據本地稅源情況采取的管理模式不盡相同。二是所屬稅務機關之間信息管理不對稱,形成企業總部主管稅務機關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管得著的見不著,見得著的管不著”的現象。屬地稅務機關分別管理大企業的各個部門,其中有獨立法人企業,也有各級分支機構,各類企業分別有著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稅務機關內部對企業的管理情況溝通不夠,對企業的綜合信息了解不夠,影響了稅務機關對大企業稅收整體的把握和控管。比如,在管理中發現,某大企業駐臨清的二級分支機構成本費用方面存在問題,由於所得稅匯繳調整職責是在濟南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我們只能通過函件的方式通報信息,至於處理結果如何更是無權決定,影響了管理實效。三是稅務機關內部層級管理體系與管理任務分配不配比,形成“倒金字塔”管理模式。上級稅務機關將管理目標和任務層層落實到基層稅務機關,基層管理疲於應付,致使對大型企業集團的稅收監管乏力甚至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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