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防範國稅、地稅合作中的可能風險。《方案》並未就國稅、地稅合作給出進壹步的設計,因此,二者合作的內容與方式仍將以去年7月1日發布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範(1.0版)》(以下簡稱 “合作規範”)為藍本執行。既是《合作規範》,自然要立足於如何合作,這本無可厚非。然而國稅、地稅自1994年分立以來,早已形成兩套完全獨立的征收管理體系,其工作思路、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差異,使二者之間不僅需要尋求建立合作界面與接口,更需要強烈的合作動機與激勵,惟此才能使合作免於流於形式,真正地在業務上便利納稅人。因此,下壹步仍需加強調研,在總結各地落實《合作規範》經驗的基礎上,不斷發現問題並使之完善,而對於某些通過合作解決不了的問題,則需探索其他的解決思路。
三要防範《方案》可能被教條化的風險。征管體制畢竟只是壹國稅制以及財政體制的組成部分,其改革不可單兵突進,應與稅制和財政體制改革同策劃、***協調,方可事半功倍。未來地方稅制、乃至整個收入體系面臨重建,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面臨調整、國家行政體制改革仍在推進之中,上述諸因素均可給稅收征管體制帶來壹定的不確定性。因此,《方案》本身應保持必要的開放性,接受實踐的檢驗並在檢驗中完善;實務部門亦應避免將《方案》教條化,在落實和執行《方案》中要敢於發現和提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