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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開發票的期限是多久

補開發票沒有時限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且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規定時限。

壹、為最大限度地解決稅制轉換的遺留問題,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中作出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此文件規定,2018年以後,納稅人是不能再補開了。但該政策到期後,仍有基層稅務機關及部分納稅人反映,因銷售周期長、實際業務發生變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補開發票。為了形成幫助納稅人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再次發文,以2018年第42號公告的方式明確: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二、需要開紅字發票:

(壹)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的,由銷售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或者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購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第壹條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購入方納稅人4月1日後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中作出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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